各省(区、市)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立案数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结案数 |
北京市 | 62 | 19 |
天津市 | 2 | 2 |
河北省 | 239 | 225 |
山西省 | 19 | 1 |
内蒙古自治区 | 5 | 5 |
辽宁省 | 3 | 2 |
吉林省 | 79 | 49 |
黑龙江省 | 49 | 49 |
上海市 | 66 | 64 |
江苏省 | 546 | 688 |
浙江省 | 2039 | 2103 |
安徽省 | 26 | 50 |
福建省 | 11 | 8 |
江西省 | 248 | 2 |
山东省 | 37 | 28 |
河南省 | 154 | 0 |
湖北省 | 190 | 169 |
湖南省 | 5 | 3 |
广东省 | 1229 | 1063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 | 2 |
海南省 | 1 | 0 |
重庆市 | 114 | 118 |
四川省 | 37 | 9 |
贵州省 | 0 | 0 |
云南省 | 0 | 0 |
西藏自治区 | 0 | 0 |
陕西省 | 167 | 132 |
甘肃省 | 1 | 0 |
青海省 | 0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5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87 | 105 |
新疆兵团 | 0 | 0 |
合计 | 5424 | 4900 |
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4号)。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品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别,也是品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载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有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才能切实提高供给质量,有效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供给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近年来,部分地方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成立了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面向企业、产业和基层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二、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正由“数量扩张”“价格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商标品牌竞争,消费模式正由“产品消费”逐步转向“商标品牌消费”。商标品牌指导站是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丰富优质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一是有助于引导企业提升商标品牌建设能力,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二是有助于支撑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工作,切实提高供给质量,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有助于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基层急难愁盼的问题,推动市场主体强化商标品牌建设。
三、重要作用
通过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指导站的服务、联络、宣传、辅导作用,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促进企业融通发展、产业协同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当好“服务员”,充分发挥公益窗口作用,面对面地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商标品牌建设需求和实际难题。
二是当好“宣传员”,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宣传,向公众宣传商标品牌相关知识和理念,营造培育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
三是当好“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平台作用,汇聚政府和市场、线上和线下专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的积极性,投身商标品牌创建行动。
四是当好“辅导员”,充分发挥专业辅导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扶持品牌培育、运用、管理、维权等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
四、主要内容
商标品牌指导站根据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面向企业、产业、基层,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一是服务于企业,推动优化企业商标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管理商标品牌,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和有效保护商标品牌,提升企业运营商标品牌的能力,鼓励外向型企业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品牌价值,培育知名品牌。
二是服务于产业,赋能区域品牌经济发展。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撑地方政府部门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协同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指导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区域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是服务于基层,提升社会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利用“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地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多途径提升当地商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提升社会公众商标品牌意识。有效连接线上线下专业资源,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提升企业商标品牌建设能力。
五、组织实施
《通知》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载体建设、专业指导、经验推广等四个方面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并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成效列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二是加强载体建设。结合本地实际,以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为依托,可优先在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及时指导和督促商标品牌指导站制定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提升基层和区域商标品牌工作效能。三是加强专业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供业务指导和帮扶服务,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加强经验推广。动态跟踪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
...